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3
案號
HLDM-113-聲-646-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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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達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處 分(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113年度執聲他字第1139026690號函)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林達雄經本院訊問後,陳稱:我是要對臺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5號定應執行之刑確定裁定聲明異議,希望將該裁定如附表編號1-9、10-20號等罪之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撤銷,並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刑;因為我不了解法律規定,不知道要以什麼方式救濟,才聲明異議等語。足認其並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異議,而係對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確定裁定有上揭不服情事,而欲尋求救濟以撤銷該裁定並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係對上開確定裁定不服,自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