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HLDM-113-聲-648-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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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8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紀岳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語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3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件之聲請狀第三點載明「為了將二審審判期日有關被 告的法庭活動內容及相關人等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以證明公訴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同時構成迴避及違反倫理事由,但公訴人卻在開庭時要求上開所言不記載筆錄,無法顯現完整法庭活動過程,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貴院就112年度上訴字第52號刑事案件共4次開庭錄音光碟,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前開所稱「112年度上訴字第52號刑事案件」非本院所承辦之案件,本院並無前開錄音檔案,自無從交付;且聲請人既然已指定要上開檔案,並明確表示要4次開庭之錄音檔案,本院自無從曲解聲請人之意而提供其他非其所指定之檔案。準此,爰依法駁回聲請人之所請事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