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DM-113-聲-674-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振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636號、113年度執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呂振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振瑋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呂振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本件最先判決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1,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4月12日,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犯罪之犯罪日期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洵屬適法。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然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惟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刑度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為毒品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下稱甲罪群),均屬與施用毒品相關之罪,此類犯罪之「病患性」本質上應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而行為人受毒品成癮性之影響,雖具有反覆發生之高度可能,應予較高刑期折幅;至附表編號4所犯傷害罪部分,核與甲罪群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迥然有別,獨立非難性較高,且參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坦承犯行所示之人格面向,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所侵害均非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之個人法益、已經前述判決定刑時享有一定恤刑利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惟未獲回應等一切情狀,以首揭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為基礎,期於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同時,具體實現矯治教化之目的,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所定之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爰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仍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所示原判決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自屬當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12月21日 112年2月26日10時58分許前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3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113年度簡字第5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113年度簡字第5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12日 113年5月7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 4 罪名 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3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3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