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DM-113-花交簡附民-6-20241007-1
字號
花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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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張淑娥 李光華 李宛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阮氏翠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花交簡字第17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阮氏翠娥因本院113年度花交簡字第178號過失傷害案 件案件,經原告張淑娥、李光華、李宛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