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05

案號

HLDM-113-花交簡附民-7-20250205-1

字號

花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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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田健雄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滕安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花交簡字17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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