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6

案號

HLDM-113-花交簡-146-20250326-2

字號

花交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花交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居所地址「花蓮縣○○市○○街 00巷0號0樓之0」誤載為「花蓮縣○○市○○街00巷0樓之0」,然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另本案判決未向被告正確居所地為合法送達,而原判決向被告戶籍地為送達時,亦非被告所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是為保障被告訴訟上權益,被告於重行收受本案判決及更正裁定後,如不服原判決,自得於重行起算之法定期間20日內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原判決內容 當事人欄: 居花蓮縣○○市○○街00巷0樓之0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居花蓮縣○○市○○街00巷0號0樓之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