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31
案號
HLDM-113-花原交簡附民-6-20250331-1
字號
花原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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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潘西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林天賜 偉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增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1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林天賜、偉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花原 交簡字第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潘西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