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16
案號
HLDM-113-花原交簡-163-20241016-2
字號
花原交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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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德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書類名稱記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案由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 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 件(113年度速偵字第256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及案由欄有誤,屬顯 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