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畫法

日期

2024-10-28

案號

HLDM-113-花原簡-144-20241028-1

字號

花原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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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雅婷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 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 載。 二、核被告周雅婷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 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罪。爰審酌被告為圖己利,竟違規使用本案土地,且不依限停止土地非法使用及恢復土地,實有不該,且違規使用面積非小、期間非短,兼衡其坦承犯行,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素行非劣,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暨犯罪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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