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21
案號
HLDM-113-花易-26-20241121-1
字號
花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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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花易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學忠 賴勁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282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花簡字第253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學忠與被告賴勁宏均為 花蓮監獄受刑人,其2人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12時19分許,在花蓮縣○○鄉○○路○段000號「花蓮監獄」靜思舍10房內,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均基於傷害之故意,出手毆打對方,致告訴人莊學忠受有左眼角表皮撕裂傷之傷害,告訴人賴勁宏則受有右耳傳導性聽力受損及右外耳道炎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亦有規定。 三、查本案被告2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等均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已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2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院卷第101-10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