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6

案號

HLDM-113-花秩-39-20241226-1

字號

花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花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被移送人 林正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9月29日花市警刑字第11300321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岳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正岳於民國113年9月6日19時40 分許,前往花蓮縣○○市○○街○○○○號5樓之5(住址詳卷,下稱本案處所)藉端騷擾李文雄。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明定。又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雖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之罰鍰。但其法條文字,既將「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並列為保護對象,當可知該條文旨在保護多數人聚集之場所,其場域安寧秩序不受侵害,至於個人而未涉及多數人者,應非屬本條規定保護範疇。再同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假藉顯在之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滋事擾亂,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且其言語或行動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前往本案處所,但否認 有何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辯稱:我與未婚妻住在該大樓,李文雄是社區主委,他請我們到5樓之5繳交管理費,我們事先已跟他約好,但我按門鈴講第一句話就被關門,我想找主委解決社區管委會事項,但他不願意跟我溝通,我並沒有藉端滋擾等語。 四、經查: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前往本案處所等情,業經被移送人於 警詢時供承不諱(院卷第5頁),並據證人李文雄於警詢時證述明確(院卷第17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惟觀諸被移送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暱稱「UUUU」之人傳訊息表示「主委我要繳管理費唷」,並標註「李文雄」;「李文雄」則回傳「請繳費給楊太,地點會再跟你說」,嗣再傳送「請今晚7:30到5F-5繳費給楊太同時取得收據」等語,有對話紀錄截圖附卷為憑(院卷第15頁),可見被移送人所稱其事先業與社區主委李文雄約定要繳交管理費事宜,才前往本案處所等節,尚非虛妄。  ㈡而證人李文雄於警詢時雖證稱:被移送人當時借繳交管理費 為由,要追討其先前墊付的化糞池工程款等語(院卷第17-18頁),然縱使被移送人當時亦欲向李文雄討論社區公設墊付款項之事宜,但李文雄既為社區主委,被移送人出於維護其自身或其友人之權益,當無不能向李文雄確認上開事宜之理,尚難逕謂被移送人係以無中生有、恣取生事之藉口,或雖有事實可為藉口,然欠缺法律上之正當性仍執此妄生事端。  ㈢此外,經本院勘驗卷附案發時影音檔案,被移送人先表示「 你現在是主委…你是主委嗎?」,嗣被移送人於撥放器時間00:15、00:19、00:28時,各按1次門鈴,被移送人復表示「…在嗎?」,其後又於撥放器時間01:15時,再按1次門鈴,有本院勘驗結果在卷可佐(院卷第45頁),被移送人雖有4次按門鈴之行為,惟時間短暫,尚非持續不間斷,且未有因此擴大發揮而有滋擾現場秩序或安寧等鬧事之情事,亦難認被移送人有何滋擾住戶之行為。 五、準此,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前往本案處所,顯然事出有因, 且被移送人並無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或渲染,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本件依移送機關所附之卷證資料,尚難認被移送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