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M-113-花簡附民-7-20241112-1
字號
花簡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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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徐家翔 被 告 莊瑞發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花簡字第26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徐家翔於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263號被告莊瑞發被訴 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