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08-09

案號

HLDM-113-花簡-197-20240809-1

字號

花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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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家增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91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花簡 字第48號),改行通常程序,被告在本院調查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113年度花易字第12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家增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呂家增於本院調 查程序之自白(本院卷第20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在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持瓦斯短槍向告訴人李○○及其住處射擊,致告訴人受傷並毀損其住處門窗,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開,應以接續一行為評價。而被告既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述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二)檢察官論告意旨固以被告前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8年10月16日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然考量被告前案所涉之罪為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8至40頁),與本案罪質並不相同,難認前後所犯之罪間有何內在關連性,又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於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形,為免與憲法上之罪責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相悖,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不予加重其刑,僅作為下述量刑審酌之事項。(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金錢糾紛,即公然手持瓦斯槍擊傷告訴人並毀損其住處門窗,實值非難,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素行難謂良好,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8至40頁)在卷可稽,復審酌被告於本院坦認犯行、稱已與告訴人和解但未提出相關證明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手段及所生危害,及其於警詢時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鐵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WG SPORT 306 CO2空氣槍1支、WGSPORT 306空氣槍彈匣1個、鋼珠瓶2瓶、氣瓶7瓶(警卷第55頁),既為被告所有並持以作為本案犯行之用,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警卷第5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二)至於另扣案之GAMO IGT-GEN2長槍1支(警卷第55頁),雖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有殺傷力(偵卷第99至104頁),然非被告本案所用,且業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並請求沒收(本院卷第263至264頁),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孫源志、張立中 、吳聲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1 WG SPORT 306 CO2空氣槍 1 支 2 WG SPORT 306空氣槍彈匣 1 個 3 鋼珠瓶 2 瓶 4 氣瓶 7 瓶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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