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2

案號

HLDM-113-花簡-284-20250102-1

字號

花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主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主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至7行「於113年7 月7日3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補充為「於113年7月7日3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扣除其於同日2時45分許為警盤查至採尿時之為公權力拘束而無法施用毒品之時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謝主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9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28頁),是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依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送觀察、勒戒,並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素行非佳,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且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9頁)、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16號   被   告 謝主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謝主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9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不料其仍未能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7月7日3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時45分許,為警在花蓮縣花蓮市莊敬路與自立路口盤查後發現其為行方不明之尿液採驗人口,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主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OOOOOOOOOOOO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蔡勝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