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2
案號
HLDM-113-花簡-305-20241212-1
字號
花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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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義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義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則由檢察官先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再行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依前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賴義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3號、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於上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依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義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及刑事懲戒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並參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63號 被 告 賴義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義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25日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3、2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未能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7月21日之不詳時間,在花蓮縣○○鎮○○路0段00號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賴義坤為警緝獲,經警方得其同意於113年7月22日00時10分許,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尿液檢體編號:113364U0177),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義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廖 榮 寬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 易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