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3

案號

HLDM-113-花簡-309-20241203-1

字號

花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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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靖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軍撤緩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靖佑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列所載「111年5 月9日21時19分許」應更正為「111年5月6日21時19分許」;第4列「全罩、KMT款式、紅黃黑色安全帽」應更正為「全罩、KYT款式、紅黃黑白色安全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 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案發時為軍人、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警卷第9頁;本院卷第9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遭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全罩、KYT款式、紅黃黑白色安全帽1頂,業經合法 發還告訴人即被害人鄭博宇,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見警卷第29頁),被告已未保有犯罪所得,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軍撤緩偵字第2號   被   告 彭靖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靖佑(民國111年9月22日退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5月9日21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經過花蓮縣○○市○○○街00號後方巷子,趁鄭博宇所有全罩、KMT款式、紅黃黑色安全帽疏於看守之際,徒手竊取據為己有後離去,經鄭博宇發現安全帽失竊報案,警員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鄭博宇訴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靖佑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博 宇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截圖及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犯罪所得 ,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戴 瑞 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 郁 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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