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4-10-17

案號

HLDM-113-訴-12-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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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德賢 鄭香霖 張志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何德賢、鄭香霖、張志遠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1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17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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