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DM-113-訴-146-2025021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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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號 114年度聲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閎 選任辯護人 林士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誠浩 選任辯護人 萬鴻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6 1號、113年度他字第599號、113年度偵字第6161號、113年度偵 字第6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均更正為「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所示延長羈押起始之 日期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主文所示,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