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0-04

案號

HLDM-113-訴-18-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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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浚暐 選任辯護人 吳育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7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柒日下午貳時參拾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案件,原定於113年10月3日上午9 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花蓮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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