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HLDM-113-訴-68-202410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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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恩裕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8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恩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恩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寄存送達被告,上訴人於同年9月1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