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04
案號
HLDM-113-重附民-10-20241004-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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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吳蔚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被 告 李彥均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彥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吳蔚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