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HLDM-113-金訴-149-2024120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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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元杰 陳林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0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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