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HLDM-113-金訴-274-2025012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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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侑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2月24日宣判,惟因檢察官另於同年1月15日就其他被害人部分移送併辦,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