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HLDM-113-金訴-274-2025012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侑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2月24日宣判,惟因檢察官另於同年1月15日就其他被害人部分移送併辦,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