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HLDM-113-金訴-296-202501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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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6 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78、579、58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14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上開言詞辯論終結日,就被告另犯之詐欺案件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225號),為被告程序權益之考量,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代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