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HLDM-113-金訴-42-2025011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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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玉珍 選任辯護人 何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緝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崔玉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辯護人主張被告為智能障礙人士,並提出其身心障礙證明為證,是本案否有對被告為刑法第19條鑑定之必要,未據兩造表示意見。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請兩造於114年2月7日前具狀陳報是否為上開鑑定之聲請,並定於同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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