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24
案號
HLDM-113-附民緝-10-20241224-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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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許○晨 被 告 林東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東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許○晨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