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2
案號
HLDM-113-附民-104-20241122-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洪子涵 被 告 張家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民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家澤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3號判決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原訴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