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2

案號

HLDM-113-附民-104-20241122-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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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洪子涵 被 告 張家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民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家澤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3號判決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原訴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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