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14

案號

HLDM-113-附民-189-20241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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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林德和 被 告 方渝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德和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被告方渝被訴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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