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12

案號

HLDM-113-附民-194-202411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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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蘇進財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陳麗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蘇進財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3號被告陳麗雯被訴詐 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陳林華之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陳林華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被告陳林華審結時,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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