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7

案號

HLDM-113-附民-209-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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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陳志鴻 告訴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被 告 陳賢智 陳冠良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易字第43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志鴻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35號被告陳賢智、陳 冠良被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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