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0
案號
HLDM-113-附民-230-202501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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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原 告 吳康貝 (住址詳卷) 被 告 蕭代權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蕭代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