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02

案號

HLDM-113-附民-274-2025010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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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陳森勇 被 告 秦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簡字第199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00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森勇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9號被告秦漢被訴侵 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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