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24
案號
HLDM-113-附民-40-202501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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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蔡○○ (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