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3

案號

HLDM-113-附民-86-202501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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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傅國洋 (住址詳卷) 被 告 邱奕誠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傅國洋就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號被告邱奕誠被訴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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