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11

案號

HLDM-114-交附民-1-2025031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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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克勇 被 告 石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2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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