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7
案號
HLDM-114-交附民-3-2025021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樺(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被 告 李睿芬(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睿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