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4
案號
HLDM-114-原易-62-20250304-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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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 4年度偵字第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家慶基於持有大麻種子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大麻種子1盒(淨重110.77公克,經鑑驗具發芽能力發芽率75%,且含大麻成分)而持有之,並將之藏放在花蓮縣○○鄉○○○段000地號上之鐵皮屋內。嗣經警於113年9月30日15時40分許,持搜索票至上開地點執行搜索,扣得上開大麻種子,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另案追加起訴,於法不合。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本案所涉犯罪事實與本院113年度原重 訴字第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下稱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惟前案已於114年2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3月4日宣判,此有本院前案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又檢察官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4年2月2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5日花檢114偵186字第1149004348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足憑,是本案檢察官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追加起訴,依前揭規定,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