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HLDM-114-單禁沒-13-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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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君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玖參貳公 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周君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而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毛重0.2932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1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2111306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除鑑定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餘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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