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HLDM-114-單禁沒-16-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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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秉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48、149、150、151、1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 14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參參公克)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秉宸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 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施用毒品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148、149、150、151、15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駁回再議確定,迄今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毛重1.33公克,淨重0.478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475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考,足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核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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