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HLDM-114-單禁沒-2-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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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2年度毒偵字第34號 )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第6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哲靖於聲請書所載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 扣得附表所示之物(下稱本件扣案物),因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6月19日駁回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且本件扣案物業已入庫花蓮地檢署,有該署112年度毒保字第24號扣押物品清單可佐,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而本件扣案物經鑑驗後,發現內確實留存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留物,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10704055號附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警卷第47至49頁),又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該殘留物,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於本件扣案物上,是本件扣案物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1包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毛重:0.1668公克 2 殘渣袋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1包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毛重:0.213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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