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DM-114-單禁沒-21-20250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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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慶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毛重合計貳點玖肆玖貳 公克,及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慶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79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送驗後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 度毒聲字第179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晶體3包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63頁)。甲基安非他命既屬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皆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本案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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