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HLDM-114-單禁沒-25-20250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順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壹捌陸壹公克 ,及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順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759號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甲基安非他命既屬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本案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