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HLDM-114-單禁沒-28-202503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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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辰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違禁物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辰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出所,再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扣案之玻璃球1個,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3年7月8日慈大藥字第1130708061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玻璃球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極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