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HLDM-114-單禁沒-7-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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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含標籤毛重壹點捌柒柒貳公克)、吸管壹 支(含標籤毛重零點貳柒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聖明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6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針筒1支(含標籤毛重1.8772公克)、吸管1支(含標籤毛重0.2708公克)均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洪聖明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由花蓮地檢署檢 察官偵辦,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4日死亡,故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等證據存卷足憑。而扣案之針筒1支(含標籤毛重1.8772公克)、吸管1支(含標籤毛重0.2708公克),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驗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3月6日慈大藥字第1130306053號函檢附委驗檢體鑑定書1份為證(警卷第19頁至第21頁)。是上開扣案物內殘留有海洛因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而該注射針筒及吸管難以與毒品完全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判決精簡原則,僅引用程 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