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1
案號
HLDM-114-易-28-2025031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家森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