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HLDM-114-易-37-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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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豐吉(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9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業於民國114 年1月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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