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HLDM-114-聲保-1-202501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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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文宗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8月30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5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 度原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46號判決駁回確定;又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交簡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偽證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110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至115年7月12日屆滿(依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631號函檢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在案,此有上開函文及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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