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HLDM-114-聲保-11-2025012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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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目前在明陽中學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目前在明陽中學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0月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9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41號函暨附件「明陽中學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