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HLDM-114-聲保-2-202501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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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乃於110年8月31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63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6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3月6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6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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