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HLDM-114-聲保-3-202501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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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逸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逸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逸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12日裁定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0月12日以111 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10年7月16日入監執行,因執行中保外待產刑期順延,執行完畢日期為115年6月11日等情,有上開裁定、受刑人劉逸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而受刑人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63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6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3月25日等節,有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寬瑀